福利待遇好,工作又体面,外企是不少职场人士眼中的香饽饽。但近日公开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全球知名企业IBM中国北京分公司的两名员工,一个是销售总监,月薪20万,另一个是销售经理,月薪12万,都因为未尽责,给经销商批了低价,给公司造成损失而被开除。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IBM一方,即认定其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IBM:造成损失1000多万元
根据4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张某,1968年2月出生,于1993年入职IBM,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职务为IBM大中华区系统与科技事业部小型机销售总监。工资标准为206383.19元/月。
邢某某,1963年5月出生,于2009年入职IBM,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邢某某自2015年11月1日起担任IBM系统与科技事业部小型机北中国区销售经理。工资标准为121842.56元/月。
张某、邢某某在经销商荣X科技公司投标的鞍山市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硬件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鞍山社保项目)中负责小型机销售业务。
鞍山社保项目系公开招投标项目,荣X科技公司以人民币2698.02万元(合344万美元)的价格中标,荣X科技公司以该项目是非公开招标项目存在市场竞争为由,向张某及邢某某申请IBM以115万美元的价格出售小型机给荣X科技公司,张某、邢某某均予以批准。
IBM称,张某、邢某某明知鞍山社保项目是公开招投标,亦应当知晓荣X科技公司的中标价格,仍然批准了荣X科技公司的申请,属于严重失职,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与张某、邢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向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0月30日工资259481.06元。
仲裁委裁决:1、IBM支付张某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间的工资18977.76元;2、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邢某某向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0月30日工资259481.06元。
仲裁委裁决:1、IBM支付邢某某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间的工资11203.92元;2、驳回邢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某、邢某某不服该裁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均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工资标准支付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劳动关系实际恢复之日止的工资。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IBM主张其公司二级经销商荣X科技公司投标的鞍山社保项目是公开招标项目,该项目荣X科技公司最终中标价为2698.02万元,但荣X科技公司隐瞒了中标价格而申请特价订单,张某作为小型机销售总监一直跟进该项目,其明知鞍山社保项目系公开招标项目,但未尽到审查义务、违反操作流程,对公开招标项目按照非公开招标进行审批,导致公司以低价出售小型机,造成经济损失一千多万人民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违反了《员工手册》中“劳动纪律和处罚”的相关规定,故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张某、邢某某则均称其事先并不知道鞍山社保项目为公开招投标项目,且公司没有规定公开招标就不可以有特价订单,无论是否公开招标都可以有特价订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法院判决: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朝阳区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IBM以张某、刑某某严重违反公司商业操作流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就此提交了公开招标公告、电子邮件、《员工手册》等予以佐证。张某、刑某某对电子邮件及《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张某、刑某某虽主张IBM提交的邮件翻译件存在翻译不准确的情形,但未对此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张某作为小型机部门销售总监,属于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其身份及职责不同于一般员工,履行更审慎的审查义务以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系其职责所在。根据往来邮件显示,张某对鞍山社保项目属于公开招标项目有明确的认知,且公开招标项目的信息均已在公开渠道公布,张某称其不知道鞍山社保项目系公开招投标项目,显然不符合常理。
张某、刑某某作为价格审批上的重要一环,在已经公布招标中标结果后,未察觉经销商向其发送的“非公开招标”特价申请,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对公开招标项目按照非公开招标进行审批,在审批流程中缺少公开招标的必要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函等)的情况下仍然对经销商的特别折扣申请予以批准,使得公司在未获得完整信息的情况下,特价出售相关产品,显然未尽到其应负之审查义务,亦违背了其身为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忠实勤勉责任。
销售部门系公司获得商业利益的重要职能部门,张某作为小型机部门销售总监,刑某某系销售经理,其上述行为,显然有违公司经营目标,故IBM据此与张某、、刑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系合法解除。张某、、刑某某要求IBM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IBM向张某支付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8日工资18977.76元;向邢某某支付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8日工资11203.92元;驳回了两人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卢祥勇 王嘉琦 杜恒峰
校对|孙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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